7月15日,国家发改委就《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(试行)(公开征求意见稿)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(原文件附后)。根据文件,
1、 大基地项目:核准前约定好机制
跨省跨区合同中,价格由送电方与受电方协商确定。明确以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送电为主的跨省跨区送电项目核准前,送电方与受电方应当协商形成送电价格机制。跨省跨区送受端相关方应当签订跨省跨区合同并严格履约。
2、 省内项目:中长期比例要考虑新能源消纳需要
省内合同的签约量,应当满足稳定电力生产供应基本秩序的需要,达到供需双方上一年度发(用)电量的一定比例,签约比例根据电力供需形势、电源出力可靠性、新能源消纳需要、电力用户用电特性等因素统筹确定。
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的企业,其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比例应当达到能源保供相关要求。
文件原文如下: